您好,欢迎访问梅河口康美职业技术学院官方网站!
返回首页 | 校长信箱 | 就读申请
管理办法
学术委员会章程
- 作者:
- 来源:梅河口康美职业技术学院
- 发布时间:2021-04-07
梅河口康美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梅河口康美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等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院教学和科研水平。
第三条 梅河口康美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称学院学术委员会)是校长领导下的学术审议、评定机构,对学院发展中教科研方面的相关事宜进行审议、评定,其工作直接对校长负责。
第二章 组成机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低于15人(单数)组成,具体包括各系部主任及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优秀教师、校长、主管副校长、科研处、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校长担任。设副主任2人,秘书1人,由主任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推荐与校长提名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表决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校长聘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系部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及科研工作指导。组长为各系部主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不能履行职责或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纪、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免除或辞去委员职务后,按照系部和委员会结构构成进行相应递补,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学术委员会讨论调整委员人选,并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外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审议学院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方案。
(三)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四)指导和组织全院性的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
(五)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六)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下述学术事项:
(一)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撤销)专业;
(三)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学术评价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五)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均应有记录,会后及时整理备案。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需于会议结束后一周内送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阅,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批准后送达相关部门。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在讨论决定重大事宜时,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投票表决的票数须达到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议程,由主任委员决定。会议的材料准备、会务安排、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执行情况的检查落实,由秘书处负责。会议通知和需要审阅的材料应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送达各位委员。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需提前向主任委员请假。任何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梅河口康美职业技术学院学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维码
学校官方微信

学校官方抖音

招生就业公众号

微博二维码
留言咨询
版权所有:梅河口康美职业技术学院 吉ICP备2021001923号-1 技术支持:中企动力长春